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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认证旧文回顾!中国认证从业人员制度及相关工作详解米乐m6

发布时间: 2023-07-18 次浏览

  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强制注册要求,建立认证从业人员认证制度。构建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及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技术能力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能力素质持续提升,形成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认证从业人员供给机制。加强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及使用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管和认可监督,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评价管理的主体责任。

  认证是指由第三方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活动,其中与人员能力评价有关的第三方证明活动被称为人员认证。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统一的人员认证制度尚未建立,但在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面建立并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

  本文全面梳理了我国人员认证制度,并结合我国认证行业发展需要,就人员认证工作开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以期为系统干部和从业人员熟悉相关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人员认证是一种提供保证的方法,表明获得认证的人员满足了认证方案的要求。人员认证的总体目的是对一个人完成一项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给予承认。人员认证的价值在于公众的信任和信心。而公众的信任则有赖于第三方机构(人员认证机构)实施的对能力的有效评审和定期重复确认。

  人员认证机构是指对特定领域人员的特定能力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的机构。与其他类型的认证机构相比,人员认证机构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实施考核,即采用客观的准则对人员能力进行测评并计分。

  国际标准ISO/IEC17024“引言”指出,由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人员的日益专业化,人员认证方案的开发能够弥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足,从而促进全球就业市场的发展;但人员认证并不适用于全部的人员能力评价活动,对于那些与公共服务、政府运行有关的岗位,采用不同于认证的其他人员资格确认方法更适宜。因此,在涉及人员能力评价方面,人员认证不是唯一选择。综合而言,人员认证具有以下适用特性。

  人员认证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市场驱动特性。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个特定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水平能力有相对明确且统一的要求,这些需求可以以考核、测评等方式加以确定。通过建立特定领域人员认证制度米乐m6,将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与人才培养有机衔接起来,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属于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市场驱动模式行业认证

  接受认证及其结果采信具有自愿性属性。由于人员认证是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是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证明活动,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决定了其认证结果是否会被采信。对于被认证人员而言,证明自身有从事某一岗位的水平能力和是否被雇主所聘用之间无必然的关联,也即从事某一行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认证、雇主可自愿选择是否采信认证结果。

  人员认证机构具有专业化和公正性的特点。出于成本或专业性的考虑,特定行业内的每个企业(雇主或机构)都对所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测评,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由专门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又因其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用性,容易被政府、企业所采信,既可行也是大势所趋。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社会提供有关人员水平能力的公正准确地证明是其核心的职责。

  开展人员认证需要有相当的规模为支撑。由于人员认证的自愿性及专业化的特性行业认证,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开展人员认证、推广并被采信,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潜在受认证群体,就很难开展起某个领域的人员认证工作。

  人员认证工作具有规范性、互认性的特性。人员认证工作基于国际标准、准则开展,特别是经过修订并于2012年实施的ISO/IEC17024《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是世界各国从事人员认证工作的机构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和人员认证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持良好绩效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以国际标准、准则为基础开展人员认证工作,目的是为各国人员认证机构建立一个全球公认的工作基础,并以此为基础在人员认证机构之间、人员认证制度之间建立互认制度,促进人员认证结果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国外人员认证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日本建立并实施的能源管理师认证制度,60年代美国建立并实施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制度,随后,焊工认证、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等制度伴随标准的建立与推广,迅速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广开来,有些还以国际标准的形式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同。

  上世纪80年代,随着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认证的发展,英国成立了第一个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国际审核员注册协会(IRCA),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专业能力认证(即注册)。IRCA的做法迅速成为行业标准模式,在世界多地得到推崇。1995年,国际审核员培训与认证协会(IATCA)成立,制定了世界统一的审核员认证、培训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多边互认机制。此后,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成立了认证人员认证机构。

  之后,鉴于人员认证要求已延伸至商业、工业和政府等更多领域,IATCA会员认识到认证人员的认证仅占人员认证市场的一小部分,2005年,因业务内容的扩展和国际标准的变化,IATCA更名为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该协会目前的业务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的认证,不再限于认证人员认证。

  通过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人员认证工作的实际证明,经过培训并获得认证的人员(特别是认证人员)保持了较高水平的一致性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因而得到了雇主单位(如认证机构)的普遍信任,极大提升了相关领域工作质量。

  2003年,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了国际标准ISO/IEC17024《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2012年重新修订了该标准用以统一指导各国的人员认证机构工作。此后,ISO/IEC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认证人员认证的国际标准,系统规定了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方法,构建了认证人员认证与注册的国际规范体系,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专业规范,也是同行交流、多边互认的基础。

  1996年,ISO/IEC发布指南2: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认可”的定义为:由权力机构对机构或人员具备执行特定任务的能力进行正式承认的程序。对“认证”的定义为: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根据该定义,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和注册属于“认可”的范畴。

  2004年,ISO/IEC发布17000:200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对“认可”的定义为: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对“认证”的定义为: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根据该定义,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和注册属于“认证”的范畴。

  如上所述,人员认证制度起源于市场发展需求、规范于国际标准、成熟于认证人员认证(注册),今后将发展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有关行业。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的统一的人员认证制度尚未建立,但在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面建立并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发展,我国的认证人员能力认证工作同步启动。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均批准成立了认证人员认可机构,坚持“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原则建立了由政府主导、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的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制度。

  1995年,我国作为创始成员参加了IATCA,并全面等同采用了ITACA的各项注册准则及程序;1998年与英、美、澳、新等五国首批签署了ITACA-MLA国际互认协议,实现了审核员注册资格的跨国互认,这是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在国际认证人员注册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整合了原多个部门开展的认证人员能力评定工作职责,明确授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统一实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制度,实现了我国认证人员能力评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同时,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其注册结果作为政府采信的认证人员执业准入依据。

  2005年,因业务内容的扩展和国际标准的变化,IATCA更名为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由认可范畴调整为认证范围,原国家认监委决定将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工作职责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划入新成立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

  目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统一实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认证人员注册按大类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服务认证审查员和其他(主要包括认证咨询师等)共4大类,注册项目25个。截至2019年6月底,注册人员共计6.6万余人,累计发放有效证书13万余张。2013年,该协会秘书长当选IPC主席,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在国际认证人员认证领域的话语权。

  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制度是人员认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其源于国际通行做法,有国际标准、实施规范、业务范围、国际互认和国际组织支撑,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采用。

  我国引入认证人员注册制度后,坚持与我国发展实际相结合,人员考核、评定、能力持续提升,适应了认证认可工作发展需要,日趋成熟。作为人员认证制度的一个种类,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制度具有非常好的可复制性,加强对认证人员注册(认证)制度的研究,对于建立和推广其他类型的人员认证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日益活跃,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构成要素的企业及各类人才,在企业发展及人员职业发展过程中,对于能力评价的证明和能力持续提升的需求日益增加。随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降度易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把可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断进行调整,越来越多的与人员能力有关的水平评价活动将交由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即人员认证机构开展。因此,人员认证制度存在更加广阔和现实的发展空间,与之相关的人员认证活动的开展,也是市场需求的自然选择。

  立法层面的确认。现行有效的《认证认可条例》有关人员认证的内容滞后于国际标准的调整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应立即着手进行有关的法律制修订,明确人员认证的概念,确定其活动的“认证”属性,给人员认证机构以发展空间。

  采信机制的建立。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和服务认证的制度在我国建立、推广的经验来看,在市场机制完善过程中,作为“传递信任”的认证制度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采信机制的建立,特别是政府和行业先行采信,树立导向作用,带动全社会采信,对促进人员认证制度建设及相关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的建立与执行。作为国际通行的人员认证制度,其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国际公认的标准。因此,积极加入合格评定标准化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加快国际标准的转化,是中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在人员认证制度建设方面实现“跟跑”、“并跑”,最终实现“领跑”的前提。

  人员认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作为对人的能力进行符合性评价与证明的专门机构,其服务能力及水平对人员认证制度的建立、应用及市场采信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推动、引导建立专业化、品牌化的人员认证机构,强化对人员认证机构的监管,是人员认证制度在各行业广泛应用的重要基础保障。

  认证机构应是一个法律实体,或一个法律实体内有明确界定的一部分,以便认证机构能够对其所有认证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米乐m6。政府性质的认证机构因其政府地位而被视为法律实体。

  认证机构应对与认证有关的决定(包括认证的授予、保持、更新、暂停或撤销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负责,并应保持作出上述决定的权力,不应委托给他人。

  (1)认证机构应将其组织结构、政策和程序形成文件,以管理的公正性确保认证活动得到公正的实施。认证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作出承诺。认证机构应具有可公开获取的声明,表明其理解公正性在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对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并确保其认证活动的客观性。

  (4)人员认证不应设定不适当的财务或其他的限制性基础条件,例如某协会或团体的成员资格。认证机构不应利用程序不公平地阻碍或限制申请人或候选人申请。

  (5)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应允许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6)认证机构应不断识别对公正性的威胁,包括那些源自认证机构活动、关联机构、社会关系及工作人员人际关系的威胁。当然,这些关系并非必然对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构成威胁。

  注1:威胁认证机构公正性的关系可能源自其所有权、法人治理结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营销(包括品牌)、支付销售佣金或新客户中介费等。

  注3:关联机构指与认证机构具有共同(不论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所有者、共同的董事会成员、合同关系、共有名称、共同职员、非正式协议或其他形式等关系的机构,这些关系可使关联机构从认证决定中获利或者具有影响认证过程的潜在能力。

  (7)认证机构应分析、消除或最小化由人员认证活动引起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将其形成文件。认证机构应能够证实其是如何消除、最小化或应对这些威胁的,并将其形成文件。所有识别出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源均应被覆盖,无论其源自认证机构内部因素(例如人员职责的指派)还是源自其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活动。

  (8)对认证活动应进行组织和管理,以维护公正性。其中应包括利益相关方的均衡参与机制。

  认证机构应具有实施认证过程所必需的财务资源,并做好适当安排(如保险和储备),以应对相关责任。米乐m6米乐m6米乐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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