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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恒勃股份(301225):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2023-06-27 次浏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8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3]7930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75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0,338.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750.00 万股变更为10,338.00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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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88万股米乐m6,于2023年6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 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其中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75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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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338万股,其中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75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588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338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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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 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米乐m6,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属于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外,财务资助对象如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 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

  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外,财务资助对象如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 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 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 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投票代理 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投票代理 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 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 伙企业印章)、委托人持股凭证。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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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合伙企 业单位印章公司注册。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审议批准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事项以及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情况以 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 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以及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投票人征集股东权,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投票人征集股东权,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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