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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认可认证服务_

发布时间: 2024-01-11 次浏览

  3.4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志,客户只能为与其机构名称 或标志直接相关的事项使用相关认证标志。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及标志不能附着在客户的产品上,不得在客户产品的 描述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产品包装、附带信 息、实验室检测报告、校准记录或检验报告中也不能使用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如果客户希望在产品包装或附 带信息中对被认证的管理体系作出声明,那么该声明中应 至少包含:

  2.7 在认可认证中,我们有权允许相关认可机构的审核员见证 审核。在认证认可过程中,客户同意认可机构或标准所有 者的评审员可以核实客户的相关文件及参与监督审核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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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对我们所做的审核内容及认证过程的投诉或申诉,经客户 同意后可由理事会或仲裁委员会处理。

  客户的公司名称或客户的公司名称和品牌 对于多种管理体系,应分别注明相应的管理体系类型,

  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应用标准,如:ISO 9001:2015、ISO 14001:2015 认证机构: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或莱茵检测认 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或台湾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对产品包装和附带信息的定义,应当参考 ISO17021-1:2015 第 8.3.3 章节。

  2.2 我们将按照通用技术规则并遵守认证合同签订时的适用法 规提供约定的服务。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必须按照强制 性规定采用特定的方法,我们有权合理地自行决定所采用 的评审方法和类型。

  2.3 我们根据认证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或者认证合同中提及的 规则和规定(包括关于特定认证标准的一般适用认可标准、 认证标准及所有相关应用指南和合格认可机构规定的认可 要求)进行认可认证。 如果审核表明必须增加审核天数才

  3.9 如果客户违反以上第 3.1 条至第 3.8 条的规定或认证合同中 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客户将立即失去使用证书和/或认证标 志的权利,而无须由我们另行提出终止其使用权。

  3.10 客户使用证书及/或认证商标的权利,将在协商同意的正常 有效期内终止,或因正当理由声明非常规失效,此权利将 立即终止。

  3.11 如果行政法规或法院禁止继续维持证书的有效性,那么证 书及/或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也应自动失效。

  1.3 客户的格式条款和条件,包括客户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如有 的话),不得适用并在此被明确排除。 即使我公司没有明 确表示反对,也不能将客户的格式合同条款作为认证合同 的组成部分。米乐m6

  1.4 在本认证条款和条件中,术语”认可机构”包括批准和认可的 机构,术语”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及”认可程序”相应地指 代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

  2.1 对我们持有认可资格、获得批准或承认的项目,我们将按 照国家或国际的标准对生产厂家及服务提供者的体系和产 品进行评审和认证(称为“认可认证”);对我们没有认可 资格的项目,我们将按照国家或国际标准对生产厂家及服 务提供者的体系和产品进行评审和认证(称为“标准认证” );我们也提供我们自己的第三方认证服务(称为“内部标 准”)。

  3.1 如果约定的认证程序已经成功完成,我们会颁发相应的证 书给客户。证书在认证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如果认 证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证书将在我们的认证特别条款规 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2 如上述第 3.1 条规定的证书发放后,根据以下第 3.3 条至第 3.15 条的规定,客户将被授予直接的不可转让的和非专属 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认证标志。客户 也可以在各类媒体上,例如在文件、手册或广告材料中, 提及其所取得的认证。

  2.4 如果认证完成后的结果是正面的,我们将根据本认证的一 般条款和条件的第 3 条颁发相应的证书。

  2.5 如果客户向我们提出充足并合理的理由,客户有权反对由 某些审核员或技术专家为其提供服务。

  2.6 审核组聘请德国莱茵 TÜV 集团的非专职人员 (外部审核员) 进行审核前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如果客户在接到审核组 聘请外部审核员的通知后一周内没有表示反对,则被视为 已经批准。

  3.5 客户保证将仅仅为对客户的被认证机构或符合认证的被认 证领域进行客观陈述之目的使用证书以及/或认证标志。客 户应进一步避免给他人造成认证是官方检测和/或体系认证 是一种产品测试的印象。

  3.8 如果客户不再持有有效的证书,特别是当证书的有效期已 过期或者没有进行规定的监督审核时,客户将无权继续使 用证书。

  3.12 如果证书及/或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失效,那么客户有义务向 我们及时交还证书。

  3.13 如客户违反了认证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我们将保留提出赔 偿的权利。

  3.16 如果预见到客户暂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可以暂停使用认 证证书。在暂停期间,客户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认证证书。 在本认证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7 条所述的被认证的机构名 单中,客户机构的状态将变更为“暂停”。

  1.1 本认证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约定的认证服务及认证合同履 行范围内的辅助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义务。

  能满足认可要求,客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除非 该费用是由于我们的责任引起的。

  1.2 本认证条款和条件优先适用于《德国莱茵 TÜV 集团大中华 区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

  3.17 如果导致暂停的原因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纠正,认证将重 新生效。如果导致暂停的原因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纠 正,证书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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